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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法律顾问网 发表时间:2005-6-21 10:08:58 点击数: |
【题 目】建设部关于在建设系统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 【颁布单位】建设部 全文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一定意义上就是法律经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建立和社会主义法制的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越来越重要。 改革开放以来,建设系统的一些企业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加强企业管理,在企业内部设立了法律顾问机构,开展了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是,从总体上看,建设系统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还不能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体制的需要。 为实现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实行经济体制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和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转变,必须在建设系统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大力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工作 。 一、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思想 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就是为了使企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就是要引导企业运用法律的手段,树立预防为主的思想,避免和减少决策失误,依法经营,加强管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二、开展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步骤 当前,开展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重点是部确定的企业法律顾问联系单位、部确定的108家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单位和已经建立了企业法律顾问的单位。正在实行转机、改制、改组的大型企业应当在方案中附有法律顾问工作计划。 建设系统国有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及部分中型企业力争在两年内全面实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到2000年普及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国家控股的股份制企业、甲级设计院(勘测院、规划院)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也应逐步实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三、企业法律顾问机构 企业法律顾问机构应在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企业法律顾问机构是企业法律事务的职能部门,全面负责企业的法律事务。其名称可为法律事务部(处、办、科)。 开展法律顾问工作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可以在企业内设立法律顾问机构;可以聘请社会上的律师担任法律顾问;也可以既内设机构又外聘律师。 国有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国家控股的股份制企业、在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法律事务较多的企业,应当在企业内设置企业法律顾问机构或配备专门人员。 四、企业法律顾问机构的职责 企业法律顾问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企业法定代表人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参加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起草企业章程,审核企业重要的规章,建立健全企业的规章制度; (三)管理企业经济合同,参与重大合同的起草、谈判和签订; (四)参与企业改革、改制等重要活动; (五)接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企业参加诉讼和非诉讼活动; (六)开展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参与企业内部纠纷的处理,会同企业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七)负责企业外聘律师的协调、管理工作; (八)办理企业法定代表人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五、企业法律顾问人员 企业法律顾问机构内可设置总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和助理法律顾问,统称为企业法律顾问人员。 企业法律顾问人员是指由企业聘任,从事本企业法律事务的专业人员,是企业的员工。 大型企业应设置总法律顾问。总法律顾问是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协助厂长、经理办理企业的法律事务。总法律顾问,在工厂制企业中由厂长设立或聘请;在公司制企业中由董事会聘任,也可以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同意后,由总经理聘任。 六、企业法律顾问人员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聘任为企业法律顾问: (一)具有大学法律专科以上学历。其中具有专科学历者需从事两年以上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或者经济法律工作实践;具有本科学历者需从事一年以上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或者经济法律工作实践; (二)具有大学非法律专科以上学历,经过半年以上脱产法律专业培训合格,从事两年以上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或者经济法律工作实践的; (三)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从事一年以上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或者经济法律工作实践的; (四)已受聘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满五年的。 总法律顾问应由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并取得高级专业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 七、企业法律顾问的权利、义务 企业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本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二)对本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 (三)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本企业有关文件、资料及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等; (四)办理本企业法律事务时,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情况、收集证据; (五)法律、法规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授予的其他权利。 企业法律顾问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进行有悖于企业法律顾问职业道德、有损于企业利益的行为; (二)忠于职守,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三)对所提出的法律意见,起草的法律文书以及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 (四)保守国家和企业秘密; (五)努力学习,掌握法律、法规、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八、企业法律顾问的地位 根据《厂长工作条例》明确的:“副厂长、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和法律顾问,在厂长领导下进行工作,并对厂长负责”的规定,企业法律顾问人员应在企业法定代表人的领导下,承办好本企业的法律事务。在工厂制企业中,总法律顾问对厂长负责;在公司制企业中,总法律 顾问要对董事会和总经理负责。 九、企业法律顾问的管理 为了解情况,加强管理,建设系统的企业应将法律顾问机构的设置和聘任的法律顾问人员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备案。其中,大型企业、甲级设计院(勘测、规划院)设置法律顾问机构和聘请法律顾问人员,应向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的法制机构备案。总法律顾问人员情况应向建设部体改法规司备案。 部属企业设置法律顾问机构和聘任的法律顾问人员应向建设部体改法规司备案。 十、加强领导,抓好重点,逐步扩大 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能否得到加强,关键在领导。只有领导重视,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才能搞好。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法律顾问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抓好本地区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要抓好试点,总结经验,以点带面,逐步扩大。要将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与现代企业制度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一并推进。注意防止形式主义,走过场。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要积极建立和完善与其相适应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要注意培养、选拔法律顾问工作人员,支持他们的工作,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工作、学习条件,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 企业法律顾问要根据本企业的实际需要,加强学习,提高素质。要区分轻重缓急,确定工作重点,逐步打开局面,使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做到事先有防范,事中有监督,事后有补救,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为建设事业的改革、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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